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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讨债公司:如何区分公司债务与个人债务

来源:杭州讨债公司 发布时间:2025-09-03 22:47:37 阅读:

  杭州讨债公司:如何区分公司债务与个人债务

  部分债务人作为公司股东,可能因 “公司债务与个人债务混淆”“未履行股东义务” 被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明确公司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界限,掌握股东责任规避方法,是保护自身财产的关键。

  首先,区分 “公司债务与个人债务” 的核心标准。根据《公司法》,公司是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 “认缴的出资额” 为限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或 “认购的股份” 为限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情况属于公司债务:1. 公司因经营产生的欠款(如拖欠供应商货款、银行贷款);2.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产生的债务;3. 公司因侵权、违约产生的赔偿责任。以下情况属于股东个人债务:1. 股东以个人名义借款(未用于公司经营);2. 股东个人消费产生的欠款(如信用卡欠款、个人房贷);3. 股东为他人提供担保产生的个人债务。

  其次,避免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的方法。1. 足额缴纳出资:股东需按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足额缴纳出资(如认缴 100 万元,需在约定时间内缴足),不得 “虚假出资”(如伪造银行进账单)或 “抽逃出资”(如出资后又通过关联交易将资金转回个人账户),否则公司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未缴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 避免财产混同: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需严格区分,不得将公司资金存入个人账户、用公司资金支付个人费用(如购房、买车)、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频繁无因转账,否则法院可能认定 “人格混同”,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 规范公司决策: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如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恶意注销公司逃避债务),否则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 明确债务主体:股东以个人名义借款时,需在借条中注明 “借款用于个人”,避免被认定为 “用于公司经营”;以公司名义借款时,需加盖公司公章,注明 “公司借款”,避免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最后,应对 “被主张连带责任” 的策略。若债权人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需收集证据(如出资凭证证明已足额出资、银行流水证明个人与公司财产独立、公司章程证明决策程序合法),反驳债权人的主张;若法院已判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可在承担责任后,向公司或其他过错股东追偿(如向抽逃出资的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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